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根据《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10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广使用信用信息产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 在开展有关公务活动或业务活动中,要大力推广使用信用信息产品,查询使用“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工商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公安系统“公民信息数据库”、“湖南信用网”、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湖南省电子政务外网数据交换平台”,下同)的信用记录,并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带头使用信用信息产品,引导区域内信用信息产品的推广应用。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新开工项目的立项审批、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应当依照法规查询“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相关对象的信用报告。
(二)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机构、行业组织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必须依照法规查询“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
(三)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机构、行业组织在实施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公务活动或业务活动中,必须逐步推行利用“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制度。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在选拔、聘用人才时要逐步把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作为必备手续之一。
(四)银行、证券、保险、通讯等单位要结合实际,扩大信用信息产品的使用范围,在有关业务活动中必须查询“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五)提倡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动过程中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及其服务产品,特别是在开展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时,应利用“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或主动提供由征信机构制作的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