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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

  (一)建立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工商部门要将长期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和个人列具“红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将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具“黑名单”,以合法形式向合法用户传播其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进行披露。

  (二)建立严重失信典型案件及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信息传播的独特优势,重点披露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秩序的重大失信行为,包括煤矿关闭整顿明关暗不关、环保违法违规、食品药品安全、商业贿赂、拖欠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欠缴逃缴社保资金、用人单位拒绝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安全生产违章(包括交通违法)、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关联交易、高管人员失信、党员干部和名人富人违法生育等突出问题,强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热点、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督。

  (三)建立联合制裁制度。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优势,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本行业内实行联合抵制,同时金融系统也要会同行业协会对其实行金融抵制。

  (四)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未查询“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记录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通过“湖南信用网”、“郴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披露。

  三、对诚信守信企业和个人实行激励

  发改、财政、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环保、建设、人事等职能部门要在同等条件下,对守信企业和个人在获得特殊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和项目招投标中标、政策性资金补贴安排和拨付、选拔录用人员、评先评优中给予优先;在资质等级评定中实行奖励加分。金融、保险部门给予其贷款利率、保费及其他市场性定价优惠。同时,各有关部门可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授予其荣誉称号。

  四、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实行惩戒

  (一)对存在下列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中介机构等),有关部门将其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并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依法在评优评先、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性补贴资金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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