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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落实任务,加强绩效考核。试点县(市)区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由县(市)区卫生部门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落实职责和分工,考核工作绩效,并与职工收入挂钩。
  (五)测算收支,核定补偿经费。试点县(市)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对收支差额给予补助。采取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年末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的办法。
  (六)取消加价,按零差率销售。依据2009年度全省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实施方案,由省负责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市和试点县(市)区负责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统一招标和监管,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管,并负责将省招标的基本药物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
  五、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市、试点县(市)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鼓励试点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程。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发展改革、卫生、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方案。各试点县(市)、区要针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加强调查研究,缜密制定工作方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要根据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机构设置、核编定岗、全员聘用、人员分流、绩效工资、经费补偿、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等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要以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为全省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提供经验。
  (三)落实补偿资金,切实保障到位。各级政府要本着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财政支出,将试点改革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四)加强指导监督,确保规范运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检查分流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分流人员得到妥善安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直接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要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宣传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积极引导预期,增强群众信心,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改革试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的指导意见
  2.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员聘用安置的指导意见
  3.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4.辽宁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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