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的指导意见
为有利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对我省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机构设置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要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造及新建,要避免重复建设,要有利于巩固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
(一)乡镇卫生院。
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所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在10万人左右或处于几个乡镇中心区域的可设置中心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除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乡镇医疗卫生机构。
(二)乡镇卫生防保单位。每乡镇设置1所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为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在有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的乡镇,乡镇卫生防保单位要并入乡镇卫生院管理,通过资源整合发挥综合效益。其他地区乡镇卫生防保机构可独立设置。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现有一级或二级医院及街道卫生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
坚持举办主体多元化的方针,提倡和鼓励社会力量在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前提下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卫生服务。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事业单位的编制经费性质与编制标准
(一)乡镇卫生院。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编制经费性质为财政差额补助。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以县为单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按每万名农业户籍人口7-9名核定。乡镇中心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按每万名农业户籍人口10名核定。
(二)乡镇卫生防保单位。
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经费性质为财政全额补助。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按每万人农业户籍人口2人核定。乡镇卫生防保机构设在乡镇卫生院的,要将此类编制纳入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内管理,专编专用。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经费性质为财政差额补助。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按每万人服务人口7人核定,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人服务人口6人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或改造,首先从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
为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切实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结构规定如下: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低于单位编制总量的80%,管理及工勤人员编制不高于单位编制总量的20%。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均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各单位要按照此标准配备人员。
三、机构编制的管理
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服务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一个口”管理。
设立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履行正常报批程序。
省编委办对全省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具体核定并下达每个县(市)、区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控制数。
按标准核定的编制是聘用人员的依据。县(市)、区政府可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视本地区的财政状况决定省下达的编制使用数量,并可在本县(市)、区的区域内根据实际需要调剂余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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