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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明确责任,分级负担投入。在科学界定政府间基层医疗卫生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基层医疗卫生投入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基层医疗卫生投入机制。县(市)、区级政府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投入主要责任,市级政府要帮助解决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省级以上政府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
  (四)转变机制,提高投入效率。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直接补助需方等多种形式的政府基层医疗卫生投入方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制转变和效率提高。同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完成情况及其提供的服务进行量化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相结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规范补偿范围和渠道

  (一)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按照规定获得政府补偿,同时,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
  (二)补偿渠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常性支出由财政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明确工作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治疗;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四、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

  (一)收入及其核定。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构成。(1)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3)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1)经常性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3)其他收入,由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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