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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按照政府主导、省为单位、省市县联动、规范运作、质量优先、科学评价、阳光操作的总体思路,积极稳妥地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二是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审的原则;三是坚持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总体目标

  (一)保证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
  (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保障基本药物供应。
  (三)保证中标药品质优价廉,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
  三、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先期在试点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启动。
  四、采购模式

  本次基本药物网上采购与2009年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规则和统一采购平台。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网上采购和监管工作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实施。
  五、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六、管理事权

  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市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统一招标和监管,以及对全市基层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管;县(区)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的监管,并对配送企业配送基本药物进行监管。
  七、公告方式

  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所有公告、信息,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网址:www.lnypcg.com.cn)发布。
  八、适用范围

  参加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第二章 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

  一、采购范围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以下简称基本药物目录)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外的其他所有药品,纳入2009年度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范围。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本药物已纳入辽宁省2009年度药品集中采购需求目录。
  二、集中采购方式

  (一)纳入《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按照《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执行。
  (二)对纳入《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基本药物经竞价、议价等招标程序产生中标药品后,对符合以下价格要求的产品纳入《辽宁省2009年度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目录》(以下简称《中标目录》)。
  1.对于中标价顺加15%后不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辽宁省物价局公布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的品规,直接纳入《中标目录》。
  2.对于中标价顺加15%后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辽宁省物价局公布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的品规,生产企业若同意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部门零售指导价格的基础上下浮15%,需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批准后纳入《中标目录》。
  3.对《2009年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自行采购需求目录》中的药品品种,报价在顺加15%后不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辽宁省物价局公布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直接纳入《中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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