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整理后的价格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放弃其产品成为基本药物采购范围资格。
5.药品中标价格含配送费用。
(三)《中标目录》药品经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公示5天。公示期内接受各方澄清。
三、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标基本药物
(一)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满足临床需求的原则,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选用中标药品,必须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进行网上采购。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要优先考虑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的使用要达到一定比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另行规定。
第三章 基本药物的配送
一、基本药物配送实行由各市按区域统一配送
基本药物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或委托各市招标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二、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实行公开招标
(一)配送企业暂由各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集中采购监督工作组负责全程监督。配送企业的选择范围可为各市本地的药品经营企业也可为在我省注册的省内其他地区的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大型药品经营企业。
(二)各市在招标前必须事先制定招标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申报条件、评分细则、评审方法、配送区域划分、组织管理等,对配送能力、服务质量、仓储条件、社会信誉好和投标承诺降价合理的企业,应优先考虑。
(三)各市要在2010年1月20日前招标确定出具备资格条件的企业,其中沈阳、大连两市确定20家以下,其余各市确定8家以下,作为本市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基本药物的统一配送企业。各市可以县(市)、区为区域配送单位,给每个县(市)在招标的配送企业中划定2-3家统一配送企业。
(四)公开招标后,各市应将工作方案和招标结果于2010年1月25日前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核准后,交省政府采购中心上网公布,作为我省基本药物的配送企业。
(五)中标的生产企业应与各地中标的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配送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六)中标品种公布后,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规定,将中标品种在各市的配送区域表及与配送企业签订的委托配送函送各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备案,同时,将在全省各市的配送区域表及与配送企业签订的委托配送函送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省政府采购中心将中标企业选定配送企业情况挂网。报送备案材料具体时间在网上另行通知。
三、基本药物配送要求
(一)配送企业原则上从中标品种的生产企业购货、结算及开具发票,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购货、结算。
(二)不论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根据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将药品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并提供伴随服务。急救、急用药品原则上要求在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如配送企业在配送过程中不能一次性完成采购人订单的,剩余部分须在7天内(含第一配送时间)完成配送。
(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如中止配送工作,应提前2个月上报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批准中止前,不得停止基本药物的配送。
四、各市招标药品配送企业资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