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协同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绿化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和巡查,加大对破坏绿化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随意践踏损毁绿地行为的管理,及时查处绿化养护单位上报的占绿毁绿案件。
(4)开展绿化综合整治工作。重点针对城市道路、公路两侧黄土裸露、行道树缺漏、绿化带死株、缺株及绿地附属设施残缺破损等进行硬化覆盖、补植复绿、维护修整。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对原成立的海南省“椰岛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加强和充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在全省环境整治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作用。日常的协调、督查工作,主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明办、省爱卫办组成联合协调督查小组负责。大规模的考核、检查活动,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检查组开展工作。重大工作事项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确定。
各市、县应成立相应的环境整治工作协调领导机构,领导小组负责人应由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工作机构应配备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领导小组要下设跨部门的办公室,承担综合协调职能,配备专人和专项经费,切实做到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抓协调、机构健全能指挥、工作人员能固定、经费设备有保障、工作分项专人管。坚决杜绝领导挂空名、机构难指挥、人员临时凑、经费无来源、工作无人管的现象。工作机构应延伸至乡镇和农场,乡镇长、农场场长要亲自负责组织和实施,确保环境整治各项工作按计划逐条落实。
(二)建立多层次的环境卫生检查监督机制。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环境卫生检查督查队,负责对全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导。督导工作采取明察暗访方式进行,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督导时间和频次。经常性的检查督查工作队主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明办、省爱卫办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的主要内容为全省范围内的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公路、桥梁、铁路、江河湖渠、机场、车站、港口、海岸线,以及城市、乡镇的街(巷)、农贸市场、商场、酒店、绿地、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各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环境卫生检查监督机制,负责对辖区内各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督查落实。
(三)做好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此项工作由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要严格按省政府与市、县政府签订的责任状所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要求督促落实。
(四)建立环境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各市、县要积极争取建立多元化的环境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在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的同时,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环境卫生事业。具体的比例由各市、县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