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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对参保城乡居民人均80元的补助资金,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各乡镇参保人数报县财政局审核,并上报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县财政局审核后按实际参保人数将资金直接划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对城镇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本人收入低于我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增加的每人60元补助,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各乡镇困难参保花名册报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审核后按实际参保困难人数计算“特殊补助”资金,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拨付,划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当年参保结束后5日内,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填制《石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情况统计表》、《石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收入统计表》等相关报表资料,由乡镇民政办、财政所共同确认,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定后,将相关附件材料一同报送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提交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城乡居民参加合作医疗保险,只缴纳除财政补助资金外的部分。对城镇困难居民选择一档参保的,从“特殊补助”的60元资金中安排10元用于资助参保(个人只缴10元),余下的50元补助资金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账,用于支付本人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选择二档参保的,政府“特殊补助”的60元资金全部用于资助参保(个人只缴60元)。财政补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下年使用。2009年,财政补助标准按6个月执行。

  (二)财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划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和慢性(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情况开展检查、核对、决算等工作,确保财政补助资金的对象、筹集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建立财政补助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财政补助资金享受对象上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责令参保人员限期补缴保险费用,否则取消参保资格,且不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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