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风堡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珍稀植物生长区、主要景点,除建立必要的资源保护、安全保障设施外,不得修建宾馆、招待所、疗养院以及其他经营性工程设施。
第六条 禁止在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和大风堡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开荒、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需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由林地征占用单位或个人自行补造同等面积的林地。
第七条 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和大风堡自然保护区规划范围划定为禁伐区,严禁采伐林木。在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和大风堡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内禁止砍柴、放牧。确需采伐林木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审批采伐。
第八条 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和大风堡自然保护区内的珍稀树木和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九条 禁止在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和大风堡自然保护区内猎捕野生动物。
第十条 在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内种植黄连,必须坚持划定区域、限制面积、科学种植的原则,实行申报制度。需新种黄连的单位或个人于每年年初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种连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野外用火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按照《石柱县黄连产业基地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规范种植。大力推广水泥桩搭棚、覆土种连、耕地种连等先进技术。各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底将黄连种植审批情况汇总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在下列规定范围内严禁种植黄连(已经种植的,要实施起连还林、还草):
(一)大风堡自然保护区20平方公里范围内;
(二)黄水场镇周围8平方公里范围内;
(三)黄水国家森林公园主要景点周围;
(四)黄水镇、石家乡、冷水乡、枫木乡范围内的的国、县、乡道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