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评选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桂食药监人〔2009〕32号)
局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的光荣使命,在抗击汶川特大地震、雨雪冰冻等重大自然灾害,完成自治区50周年大庆和中国-东盟博览会等重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任务和应对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事件中,全力以赴,众志成城,忠实履行职责,涌现出许多先进典型。为弘扬正气,坚定信心,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的监管工作,不断提高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予称号和奖励办法
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内设科室。
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各单位处级主要领导不参加评选表彰)。
名额分配见附件2。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的重大决策和部署;领导班子团结有力,作风民主,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密切联系群众,保持清正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及时研究解决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新局面。
3.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工作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工作作风,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全心全意为保障全区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服务,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品德高尚,勤奋敬业,乐于奉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