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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184号 2009年7月2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实现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目标,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意义
  可再生能源是自然界可以不断再生、能够永续利用的资源,主要包括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对环境无危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我市太阳能、浅层地能等资源丰富,在建筑中应用前景广阔、潜力巨大。各地、各单位、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认识,把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积极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
  二、推进建筑中再可生能源应用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创新发展模式、推进绿色转型为目标,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方参与的联动机制,抓好工程示范和技术推广,加快推进和普及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切实转变建筑能源增长方式,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促进节能减排。
  (二)目标任务。宿迁市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目标是:近期(2009-2011年)实现应用总面积约250万平方米,中期(2012-2015年)实现400万平方米,远期(2016-2020年)实现600万平方米;基本形成可再生能源规模化、一体化、成套化应用的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政策法规,带动产业发展,调整建筑用能结构,减缓建筑用能增长;实现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示范建筑工程,集成可再生能源成熟技术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集成应用技术及其推广;实现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动成果的工程化和产业化。经过扎实努力,使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建立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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