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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专门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是我市可再生能源建设和管理的具体推进和管理工作机构。宿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进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及应用监督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制定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规划,实施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组织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实施,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推进建筑用能结构调整和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长期平衡发展。
  (二)积极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广具有示范效应项目的建设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
  (三)建立完善激励机制。我市将研究制定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激励措施,主要内容有:
  1.在科学利用国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给予的专项支持资金的同时,对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建设局会同财政局等单位制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成本等因素定期予以适当调整。
  2.降低运营成本。今后,凡应用热泵技术供热、供冷和太阳能供暖的区域,均可给予减免部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配套费等政策。
  3.提供技术保证。市政府成立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和应用的技术专家咨询机构,切实为实施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和应用提供技术保证。
  (四)建立健全科研技术(产品)体系。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及应用研究,建立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平台及高新技术产业体系,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五)培育和规范能源服务市场。建立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节能改造与融资等多层次、多元化绿色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以市场化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
  四、加强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管理
  (一)加强过程控制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1.根据地域、气候、资源等情况,制定《宿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研究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的可使用性,形成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的可持续维护管理模式,建立严格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水平。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使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地下开采、回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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