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 总结推广近年来我省煤矿、化工、机械等行业和领域安全标准化工作经验,制定发布有关行业和领域安全标准化标准及指导意见,加快创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步伐,在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冶金、建材、电力、轻工、纺织等行业培育一批安全标准化企业。指导各地因地制宜,组织基础相对薄弱的行业开展标准化活动,提高参与率,规范和提升基层安全管理工作,引导企业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改善安全生产基础。
(四)健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要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经济社会战略规划,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地方各级政府每季度要至少召开一次例会,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要完善安全生产评价考核体系,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评价,确保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五)理顺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关系。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在制定部门“三定”规定时,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和职能定位,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安全监管与行业管理、不同层级监管的职责关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本行业监管职能,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六)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建设。 加强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安委会建设,安委会成员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依照《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的有关规定,落实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指导、协调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加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维护行政管理工作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