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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191号 2009年12月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适应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集体林权制度和经营机制,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100号)和省林改办《关于全面推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苏林改办〔2009〕7号)精神,结合宿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底基本完成明晰产权、落实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改革任务,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明确、责任划分具体、利益分配合理、流转程序规范、融资渠道通畅、监管服务到位的集体林权制度,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改善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将产权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明确其他经营管护主体,尚未明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始产权的集体林地,按照均股、均利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营管理仍由原经营主体组织实施。
  对于在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已经明确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上因产业结构调整而栽植的林木,仍由原耕地承包人或土地使用者自主经营管理,原承包或使用合同确定的土地用途不得改变。
  根据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对我市森林资源状况的监测,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体任务为119.39万亩,其中沭阳县36.74万亩,泗阳县30.42万亩,泗洪县14.53万亩,宿豫区21.54万亩,宿城区16.16万亩;已明确经营主体的115.79万亩,其中沭阳县36.24万亩,泗阳县29.92万亩,泗洪县14.23万亩,宿豫区21.24万亩,宿城区14.16万亩。
  (二)勘界发证。明确林地林木产权关系后,依法进行确权勘界、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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