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检查权。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 存在下列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一)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四)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五)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
(六)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七)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九)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第九条 存在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第
四十六条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
(二)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
(四)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五)未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
(六)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