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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检查权。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 存在下列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一)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四)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五)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
  (六)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七)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九)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第九条 存在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
  (二)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
  (四)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五)未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
  (六)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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