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弄虚作假、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以及损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利益等问题;
(七)各参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且压证施工;
(八)项目资金的来源和到位情况,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
(九)专项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中标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十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此内容贯穿到整个项目建设全过程。
此阶段中对项目各审批文件、招投标、征地拆迁等能够完成的审计工作,应及时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为后续的项目建设和竣工决算打基础。
第九条 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审计是指对工程开工建设至竣工验收期间项目建设管理(含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情况)、建设过程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如设计变更、工程技术经济签证、交工验收制度;材料、设备采购、验收、领用制度;经费拨付、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
(二)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三)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有无超出批准概算范围投资、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四)重点审查设计变更、现场技术经济签证的真实、合理、合法性,变更手续是否齐全,签证是否及时、详实;
(五)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计划,其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单价等是否与招投标要求一致;
(六)重点监督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对建设资金财务收支适时进行审计,主要审查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结算手续的合规性、经济活动的合理性、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会计处理的恰当性。如建设资金是否与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工程进度款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有无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项要查明原因,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现象;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取和按进度支付;
(七)关注工程质量。主要检查勘察设计深度是否达规范要求,施工组织是否合理,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是否到位,采购的设备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施工过程中有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问题,检查交工验收和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质量验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