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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八)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查。投资额度、生产能力、建设标准、建设用地、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配套工程、待摊费用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项目各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
  (九)项目基建收入、结余资金情况,审查建设期间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节余资金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章 审计程序与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建立相关管理和控制制度,做好审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审计组由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和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补充专业技术力量:
  (一)择优聘用具备相关专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透明选择具有法定资格和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
  (三)抽调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组进行跟踪审计,应当将确定的审计方式、审计介入时间、审计所需资料提前3日告知被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建设信息以及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计划实施与完成时间等;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审计事实、发现的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以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汇总审计成果。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专业类型和建设特点,可以将项目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或若干重点环节,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跟踪审计方式。

第四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受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积极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二)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和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招标文件发布前,应将初稿提前3日送审计组;
  (四)签订工程施工等相关合同时,应在合同形成初稿、尚未签字生效前3日,送审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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