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响应流程(见附件)
6.4分级响应
应对特大、重大群体性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家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Ⅱ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请示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和区、县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全力配合、协助国家和省指挥部的工作。
应对较大群体性事件,启动Ⅲ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配合、协助市指挥部开展工作。
应对一般群体性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区、县政府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支援、指导区、县政府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6.5响应终止
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指挥部批准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应急结束。
7 新闻发布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有关规定和市指挥部指令执行。
8 后期处置
8.1调查评估
事发地区、县政府应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总结报告经同级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公安局。
8.2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开展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安抚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继续做好群众宣传工作,尽快兑现承诺解决合理诉求,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弹。
9 应急保障
9.1宣传、培训和演练
由市公安局牵头,督促本预案成员单位制定完善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以保证本预案的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预案的宣传和各类群体性事件应急基本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力量集结和模拟综合演练,增强实战能力。
9.2紧急征用
在群体性事件应急期(发生前和发生后应对期),事发地人民政府有权在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应急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和调用人员,涉及的组织或个人应支持、配合、服从。
征用设备、设施、交通工具、物资或占用场地的,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