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黑价行字[2009]37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予批准哈尔滨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函》(哈政函[2009]84号)收悉。近年来,由于受原材料、煤、电、人工等各种价格上涨因素影响,特别是磨盘山供水工程建设并投入使用,致使供水成本大幅增加。根据《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依据《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书》,考虑居民生活供水价格听证会的意见,经研究,现对你市城市供水价格批复如下:
一、同意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1.80元/立方米调整为2.40元/立方米。
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居民,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其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1.30元/立方米,差额部分由你市政府给予补贴。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由2.40-7.0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4.30元/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指洗车、洗浴行业用水):由7.00-10.0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16.40元/立方米。其中,对洗浴票价在每人次10元以下(不含10元)的普通浴池用水实行优惠政策,按10.00元/立方米执行。
二、此次调整的城市供水价格是指以磨盘山供水工程为水源的城市供水价格,其他水源的城市供水价格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此次调整后的城市供水价格中含有0.10元/立方米的水表改造专项资金。请你市政府督促供水企业用好历年的水表改造专项资金,加快用水计量设施更新改造,为尽早实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创造条件。
四、要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努力降低管网漏失率,提高水费收缴率,保证正常生产和城市供水。
五、此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要向社会公布,并密切关注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反映,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