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3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领导干部重大行政决策水平,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合法化,防止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发生,实现行政决策权力和行政决策责任相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为制定公共政策而进行论证和方案选择的行政行为。
重大行政决策失误,是指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决定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职责及程序,以致影响重大行政决策的效率和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的领导成员的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行政决策权力与行政决策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下列行政行为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