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
(二)年度或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三)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电子信息业、环保、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土地、水等有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六)涉及区域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七)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确定或调整,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八)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域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
(九)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辖区范围内长期限制措施;
(十)涉及辖区范围内需要长期限制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一)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十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价;
(十三)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
(十四)其他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抽象行政行为;
第六条 需经民主讨论决定的重大、复杂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相关法律规定认定。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超越权限或者滥用权限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违反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的;
(四)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前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的;
(五)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的;
(六)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
(七)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公开制度的;
(八)违反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的;
(九)违反规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
(十)有其他违反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范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告诫、责令公开道歉、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减当年目标考核得分或扣减年终奖金、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解聘处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