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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3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总工会、遂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市直单位工会经费解缴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发〔2002〕34号)同时作废。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遂宁市总工会 遂宁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代征工作的意见

  2002年以来,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促进了工会经费的收缴,推动了遂宁工运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推进遂宁工会“一区四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06〕18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代征范围
  全市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社会组织依法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建工会组织的单位应依法缴纳的工会筹备金,中、省驻市(区、县)单位按比例应缴纳市(区、县)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属于代征范围。由市(区、县)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由财政按规定足额划拨暂不纳入代征范围。纳入代征范围的各单位及工会组织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做好代征工作。
  二、计提拨缴标准
  中、省驻市(区、县)单位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全部职工是指各单位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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