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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代征比例
  工会组织关系在遂宁的中、省驻市(区、县)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经济、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全额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经费,由市(区、县)总工会按规定比例返拨到工会帐户上。工会组织关系不在遂宁的金融系统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0%代征。工会组织关系不在遂宁的其它产业工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5%代征。
  鉴于全市电子产业企业和近两年新引进企业的实际情况,两年内只对这些企业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筹备金仍然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征),企业工会应留成部分经费,由地税部门和市(区、县)总工会监督企业及时足额拨缴。
  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数额及相关数据如实提供给地税部门,以便地税部门加强征管工作。
  四、缴纳办法
  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按期征收,具体方式由市(区、县)地税部门与市(区、县)总工会商定。市(区、县)总工会应为地税代征单独设立工会经费集中户,并按期与地税部门做好票款结报和对帐工作。
  (一)申报。各缴费单位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地税部门如实申报。
  (二)解缴。地税部门对缴费单位申报的应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进行审核,缴款单位以银行转帐方式将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缴入市(区、县)总工会设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应缴费单位拖延、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地税部门可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按欠缴金额每日5‰加收滞纳金。市(区、县)总工会对代征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分成比例留用和上解。
  (三)各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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