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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第二次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检查情况的通报

  三、对本次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
  针对本次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未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依法处罚,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按“三同时”的要求恢复建设或生产。其中对违反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要依法给予取缔。
  (二)对重金属排放超标的泰安市宁阳超威电源有限公司、济宁市嘉祥和伊华工业公司、济宁市嘉祥飞翔蓄电池厂产生污染的生产环节实施停产整顿,完善治污设施,经省环保厅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由有关市环保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罚。
  (三)对外排废水超标的潍坊市青州清源水务有限公司、济宁市嘉祥污水处理厂、济南市章丘污水处理厂、德州市平原污水处理厂、东营市沙营污水处理厂给予通报批评,挂牌督办。责成有关市、县政府组织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查找超标原因,限期1个月组织整改,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逾期外排废水水质未有明显改善的,将对其所在县(市、区)给予区域限批。
  对潍坊市青州清源水务有限公司进水超标问题,责成潍坊市环保局认真查找原因,限期1个月组织整改,确保进水水质稳定达标。
  对进水COD浓度明显偏低的聊城市莘县污水处理厂、枣庄汇泉污水处理厂、泰安市宁阳县污水处理厂、菏泽市污水处理厂、济南市章丘污水处理厂给予通报批评,挂牌督办。责成有关市、县政府组织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6个月内完成整改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四)对污染较严重的河流断面,当地政府要尽快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早整改。在河流断面水质达标之前,从严审批辖区内除污染治理设施外的所有涉及水污染的建设项目
  (五)对未解决到位的信访案件,责成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处理,尽快解决到位。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
  (六)责成临清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卫运河临清段出境水质达标;对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部分污染物擅自排放和未按照要求妥善处理污泥的问题,责成淄博市对其依法处理,限期整改。
  根据以上通报的问题,各有关市政府要认真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于2010年1月 20日前书面报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汇总后报省政府。对查处和整改不到位的,省政府将加大查处力度,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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