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公告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津保监发[2008]125号)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各保险中介机构,各有关银行:
为加强公告管理工作,根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1999]9号)、《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第1号),我局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公告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原《
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对外公告实施细则》(津保监发[2004]51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公告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对外发布公告的管理,根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1999]9号)、《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第1号)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对外公告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办公室,统一办理和对外发布公告,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公告。
第三条 天津保监局对辖区内下列保险类机构的保险许可证公告进行管理。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
(三)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四)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五)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保险类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