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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的通知
(冀保监办发[2009]80号)


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法制建设,贯彻落实新《保险法》,提高依法监管依法行政水平,我局制订了《河北保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河北保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

  一、工作目的
  规范保险监管行为,促进监管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监管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监管,依法行政。
  二、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工作仅限于从2001年1月至今河北保监局(含石家庄保监办)成立以来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即由河北保监局(含石家庄保监办)制订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文件不属于清理范围:
  (一)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不属于清理范围。
  (二)单纯规定我局人事、行政、财务管理等内部事务的管理制度、文件,不属于清理范围。
  (三)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清理范围。
  (四)其他不同时具备规范性文件三个特征的文件,不属于清理范围。
  三、清理标准
  (一)文件主要内容或基本制度设计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保监会文件有原则性抵触的,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环境,不能适应保险监管实际需要而没有继续实施必要的文件,应予废止;
  (二)文件内容虽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保监会文件不尽一致,但仍能基本适应当前社会环境和保险监管实际需要而尚有继续实施必要的文件,应予修订,经重新印发后继续实施;
  (三)文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保监会文件,适应当前社会环境和保险监管实际需要而有必要继续实施,且不必修订的文件,可予保留,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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