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承担职能较多、性质较为复杂的体育事业单位,其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以视具体情况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核定。
三、关于“岗位等级设置”
(一)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江苏省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实施意见的说明》(苏职改字(95)78号)有关精神,我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高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30%,中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总数的50%。各地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高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15%,中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总数的50%。
为适应建设体育强省的需要,在首次岗位设置工作中,省优秀运动队体育教练员高级岗位比例可适当提高。设区的市级以上承担业余训练任务的体育事业单位,教练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适当高于基层体育事业单位。
(二)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比重较大的体育事业单位,上述结构比例可适当提高。
四、关于“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国家级教练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原则上在省优秀运动队中设置,非奥运会项目国家级教练岗位原则上最高可设置到国家级教练三级岗位,各级体校国家级教练岗位最高可设置到国家级教练四级岗位。
五、关于“岗位基本条件”
(一)体育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任职条件,执行国家和省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
各地和各体育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及本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二)体育事业单位教练员专业技术高级的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由省和设区的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六、关于“岗位设置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