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16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
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质量意识。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在实施投资和项目带动战略过程中,不断加强项目管理,强化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促进了经济较快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然而,在个别重大工程领域,仍有一些项目因前期工作准备不足,不遵循基建规律、不考虑各种条件是否具备,盲目抢时间、赶进度,安全质量管理制度不严,责任制未得到真正落实,造成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各部门要以落实七部委通知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工程安全质量意识,加强管理,确保重大工程的安全质量,保障投资效益的有效提高。
二、严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七部委通知精神,妥善处理好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安全质量之间的关系。要有效预防和解决工程安全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杜绝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严禁不顾客观规律随意调整工期;充分做好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等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切实提高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安全质量意识,强化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约束机制;进一步健全质量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推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健全快速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工程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七部委通知精神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要担负起牵头单位的责任,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应的工作任务。各市要认真组织,全力落实通知精神,近期开展一次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对未依法取得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等手续的在建工程,必须在完善有关手续并依法确认无质量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建设;对依法审批的在建工程,要逐一认真检查,凡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必须立即整改;对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工程,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经质量安全鉴定确认无质量安全问题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