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葫芦岛市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第九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职工,有资格当选为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时,应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为当选。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本单位主要业务的基层岗位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70%;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超过20%;青年职工、女职工的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职工总体年龄结构中的青年职工、女职工比例基本相适应。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人数为1000至1500人的,职工代表原则上占职工总数的10%;超过1500人的,可以适当缩小比例;不足1000人的,可以适当增加比例。职工人数较少的,职工代表不得少于30人。职工代表的具体人数,由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筹备组或者主席团决定。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提案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工会就本单位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提案情况所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代表因出席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参加相关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代表和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敢于真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出席职工代表大会并按职工的意愿行使权利,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遵纪守法,做好本职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