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
凡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都应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第三十二条 职工董事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职工董事至少1人。
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工会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获全体会议代表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
第三十四条 未担(兼)任工会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三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经常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实利益的重要决策时,应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意愿,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的提取、缴纳以及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