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由定价听证方案提出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二)接受并回答听证会参加人的询问,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定价成本监审人由具体实施成本监审部门或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担任。成本监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二)接受并回答听证会参加人的询问,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消费者;
(二)经营者;
(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政府物价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听证会参加人不得少于15人,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具体人数与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物价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能够真实地反映意见;
(三)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议事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政策;
(五)热心公益事业,保障参会时间;
(六)政府物价部门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听证会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二)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三)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
(四)定价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
(二)按照规定程序发表意见;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