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政府物价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物价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
旁听人员享有旁听和提交书面意见的权利,但不得在听证会进行时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物价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政府物价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邀请采访的新闻媒体应当含当地主流媒体。
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应当遵守听证会新闻采访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物价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物价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物价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听证会参加人出席人数不足三分之二或消费者出席人数少于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总数五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五)主持人总结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