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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属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政府物价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
  第二十八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物价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一步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定价机关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定价机关批准后才能作出定价决定的,上报定价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
  第三十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以及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三十一条 制定辖区内局部地区执行、影响较小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下列简易程序:
  (一)只设主持人;
  (二)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人数不少于10人;
  (三)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议程进行。
  第三十二条 定价机关制定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物价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政府物价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组织或者举行听证会,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物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政府物价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听证会的组织或者举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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