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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标准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4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执行由国家、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及补充性办法。
  2、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单位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作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
  3、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省级统筹后,按省里的统一标准执行。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
  1、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按照国家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和内控设置要求,逐步理顺机构设置,统一岗位标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2、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变更和注销等工作,与其它险种进行衔接,并实行五险合一,统一申报。
  3、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工作。统一个人帐户建帐标准、项目及转移、接续,建立和完善个人帐户基金管理对帐制度。
  4、统一使用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执行全市统一的数据库结构,实现数据库市级集中管理,各县(市)区共享各种数据信息。
  5、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政策、标准和流程,坚持每年开展一次领取养老金资格的认定工作。实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6、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完善服务设施,统一退休人员移交流程,管理退休人员档案,为退休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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