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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9〕26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鸡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协调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h㎡)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与居住区用地(万㎡)的比值表示。

  第四条 市规划局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容积率应当符合法定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对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当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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