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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鹤政发〔2009〕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鹤岗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
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根据我市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鹤岗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细则》(鹤政发〔2008〕18号)进行调整补充,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工程组织管理
  (一)调整项目的组织管理体制,确立市区两级政府分级负责、统分结合的运作管理模式。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整体规划、政策实施及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建设,由市政府统一负责;住宅改造建设采取市区结合、以区为主、属地管理,全面启动市场化运作的组织管理模式。
  (二)市政府责成市棚改负责制定政策、编制规划、工程设计、筹措资金、指挥协调,统一办理规划、土地、拆迁许可;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建配套进行投资、建设和管理。
  (三)各区政府直接承担拆迁组织、住宅建设、回迁安置等任务,统筹把握住宅改造进度。各区政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市政府统一要求,自行办理工程报建、施工招标、竣工备案等建设手续;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进度等管理工作;负责区内棚改项目的统计工作。
  二、关于工程建设管理
  (一)鼓励开发商参与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无论域内域外,凡参建棚改项目的开发企业,改造建设工程均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二)各区政府负责对本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区域划分地块标段,公开招标确定开发建设企业。同一改造地块由2户以上开发企业申请开发的,以增加配建廉租房为基本条件,配建房的比例以还拆迁安置总面积的5%为起点,每次起增一个百分点,配建比例最高的,可获得该项目的开发改造权;只有1户开发企业申请的,按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
  (三)改造建设单位确定后,由各区政府出具手续,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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