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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四)改造建设单位必须缴纳改造保证金,并在三个月内实施拆迁。逾期未进行拆迁的,收回改造权和土地使用权,顺延确定改造单位,或重新公开招标选择。
  (五)开发商参建棚户区还拆迁安置面积的住宅建设项目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和普通商品房等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
  (六)市棚改办负责将腾空土地平整后及时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市土地储备库收储管理。场地拆迁、平整费用列入土地收储成本金,腾空土地重新利用后返还市财政。
  (七)改造小区组团外基础设施配套和小区公建设施,由市政府筹资建设;组团内配套,包括硬化、绿化、亮化等,由开发改造单位出资建设。
  (八)开发改造单位已在小区内取得规划、土地许可的,所交各项费用不予退还,未交费用可享受相关减免政策,不再配建廉租房。
  (九)开发建设单位须持区政府出具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申请书》到市棚改办登记确认,领取《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查意见书》后,到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享受各项减免优惠政策。
  (十)对不具备市场开发条件的小区或组团,由市政府出资,各区统一组织建设,并按计划配建廉租房,所建设的住宅用于安置原址回迁居民和异地迁建居民;规划建设的商服用房归市政府统一处置。
  (十一)统建小区或组团项目,由市棚改办审核项目招标方案,监督各区政府按照招投标法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工程招投标,区政府负责改造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管理。
  三、关于工程拆迁组织
  (一)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房产局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在棚户区改造区域内集中开展“打假拆违”整治工作,净化拆迁环境。
  (二)各区政府应结合实际,自行制定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拆迁安置的政策措施。各区要全力协助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市政府统一政策完成拆迁。
  (三)对无正当理由且拒不搬迁的被拆迁户,可申请法院司法强迁,法院应积极办理,在规定时限内按时办结。对个别严重影响工程进展的被拆迁户,可由市政府依法实施行政强迁。
  四、关于工程资金管理
  (一)对小区公建配套和组团外基础设施配套投资,由市政府负责筹集、使用与管理。
  (二)对于住宅建设投资,符合市场开发条件的区块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建设,享受我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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