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建立本质安全型交通运输企业
5、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6、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生产安全职责,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设置生产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生产安全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责任意识和素质。
7、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交通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必须及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必须确保安全隐患治理投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治理。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缴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8、建立本质安全型交通运输企业。坚持源头治理,不准许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进入市场,不准许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船出站出港,不准许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设施设备带病运行,促使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安全质量管理保证系统、安全监督管理保证系统、安全行为控制保证系统、重大事故预控保证系统、事故应急救援保证系统的建设。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从安全思想、安全理念、安全责任、安全素质、安全氛围、安全环境等方面形成全新安全价值观。
三、全面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监督管理
9、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行业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其他副职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安委会要积极发挥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统筹协调的作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所属交通企事业单位和下级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内设安全监管机构要认真抓好直接监管领域或者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各行业安全监管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监管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施监督管理。
10、全面推进交通水上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要按照《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落实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水上安全管理职责。全面推进怀化市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县管乡包村落实”的管理新模式,建立健全县到乡、乡到村、村到组、组到船户的安全管理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