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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监测与评估

  第十一条 湖南保监局根据湖南辖内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现状和合规情况建立分类监管测评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分类监管测评指标主要有4类:综合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合规管理(具体指标及分值参见附件)。
  第十三条 湖南保监局将4类测评指标细化为17项50小项,总分100分,其中被测评单位自评指标分值为70分,湖南保监局测评指标分值为30分。每一测评指标扣分直至该项测评指标分值扣完为止。被测评单位综合得分等于湖南保监局测评分加上湖南保监局抽查和复核后的各被测评单位自评分。得分90分(含)以上为日常监管单位,75分(含)-90分为关注性监管单位,75分以下为重点监管单位。
  第十四条 被测评单位每年应按设定指标要求,对本单位系统进行自我测评,评估结果于每年3月1日前报湖南保监局(见附件2),根据各单位的自评结果,湖南保监局可以视情况组织抽查和复核,并对自评分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湖南保监局在收集整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组织进行监管测评(见附件3),综合被测评单位自评及监管部门抽查和复核的结果,完成年度测评和分类。对抽查核实存在故意虚报自评信息的被测评单位,不再评分,直接列为重点监管单位。

第四章 分类监管

  第十六条 湖南保监局根据分类情况制定年度监管计划,实施分类监管。
  第十七条 对日常监管单位,湖南保监局原则上采取定期收集、分析、监测市场运行情况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对其开拓业务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对关注性监管单位,湖南保监局除对其实施非现场监管外,对其管理和合规的薄弱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进行风险提示,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薄弱环节,并提交整改报告;
  (二)对涉及薄弱环节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审查,必要时实施现场查验;
  (三)针对薄弱环节进行现场检查;
  (四)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对重点监管单位,湖南保监局除对其实施关注性监管单位的监管措施外,还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二)要求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提交整改报告;
  (三)对该单位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审查,必要时实施现场查验;
  (四)增加现场检查频率;
  (五)将监测和分类结果通报该单位上级管理部门;
  (六)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对于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足12个月的机构,实施对口联络指导,引导其完善内部管理,提高合规意识,防范化解风险,加快业务发展。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湖南保监局对被测评单位分别建立分类监管档案。
  第二十二条 湖南保监局及时向被测评单位反馈分类监管结果,视情况在行业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未经湖南保监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被测评单位测评得分及分类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保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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