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断完善水文事业投入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水文事业的投入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文机构的公共经费、基建投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每年要从防汛费、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水质监测费、小农水费等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水文预报、水毁设施恢复、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评价。建设涉水工程要统筹安排涉水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预算。
四、依法保护和管理水文测报设施
各级公安、水利等有关部门要依法保护水文测站的测报设施、标志、场地、道路、照明设备、测船码头和通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移动。
各级水文机构要根据水文测验技术标准,按有关规定在测验河段的上下游和水文测报设施周围,划定保护管理范围,并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地面标志。经批准的管理保护范围内,禁止种植有碍观测的植物、堆放物料和修建房屋等建筑物;禁止在保护范围河段内取土、挖砂、采石、淘金、停靠船舶、排放污染水;禁止在水文过河测验设备、测验断面、观测场附近及上空架设和从事其他有碍水文测验作业的活动。
水文测站的上下游不得修建对水文测验有影响的工程,确需修建的,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由负责审批工程建设的有关部门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对水文测验影响分析。对水文测验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可研批准前或工程建设许可批准前与市水文局协商处理方案。需要拆迁水文测站或者需要对水文测站采取补救措施的,要按照其管理权限报批,并按照恢复水文测站原有功能的原则落实补救措施,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预算,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未协商处理方案或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设计,工程不得动土兴建。
五、切实加大对水文工作的支持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并支持水文工作,切实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对水文测验设施、站房、作业场地、专用道路所使用的土地,土地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和程序确权发证。电信部门要确保报汛电话和水情网络租用专线的畅通。电力部门要保证水文测报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