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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9〕172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改善陆岛交通条件,促进海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城市公交优惠政策,结合我市陆岛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陆岛码头、客运站、连接线公路及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纳入全市交通发展规划和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分期组织实施,建成后移交给有关企业经营管理。客运站建设用地由市政府无偿划拨,涉及使用港口岸线免交岸线使用费。

  第三条 客运站的等级和设备配置必须根据各海岛旅客流量和经济发展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第四条 各海岛码头由客运码头经营企业经营管理,并向社会开放,为各类船舶靠泊提供服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努力改善通航环境(如航道、港池疏浚,航标设置维护等),加强安全监管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给予海岛居民60岁以上老年人乘船免费,中小学生乘船6折优惠,减免部分由市财政负责补贴80%,所属区政府(经济功能区)负责补贴20%。

  第六条 客运站因政策性亏损,由所属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给予补贴,以确保各项设施安全运行,为广大旅客提供优质服务,有效促进海岛经济发展。

  第七条 现行客船票价下调30%,市财政两年内按比例给予船运企业票价下调政策性亏损补贴,两年后按市场价执行。

  第八条 船运企业不得随意调高客船票价,如确需调高客船票价,必须由市物价管理部门组织举行听证。物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票价的监管,并对违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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