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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7.3.1.1 受灾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 2%,少于全市总人口的5%。

  7.3.1.2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 1%,少于全市总人口的3%。

  7.3.1.3 因灾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

  7.3.1.4 因灾损坏及倒塌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7.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Ⅲ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图5)。

  图5 Ⅲ级响应启动流程图(略)

  7.3.3 响应措施。

  7.3.3.1 人员值班。

  启动Ⅲ级响应后,市减灾办和相关职能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

  7.3.3.2 灾情信息报送。

  灾情发生后, 市减灾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1)灾情发生4小时内,市减灾办(市民政局)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委、市政府及省民政厅初步上报灾情。

  (2)从灾害发生开始,受灾区域区级民政职能部门每日9时前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直到灾情稳定。

  7.3.3.3 开展紧急救助。

  (1)灾情发生后,市减灾办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救援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抗灾救灾事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如有需要,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市民政局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方案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3)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政府报告,市民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商市财政局及时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灾区,并将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7.3.3.4 灾情评估。

  (1)市减灾办(市民政局)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必要时报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

  (2)市减灾办视情况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7.3.3.5 综合协调。

  市减灾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协调会议,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

  7.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Ⅲ级响应终止。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8.1.1 市民政局根据区民政职能部门核实的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制定灾后救助工作方案,及时下拨救灾物资,会同财政部门核算并及时拨付救灾资金。
  8.1.2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检测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必要时,共青团珠海市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部门组织心理咨询专家等志愿者开展救助志愿服务。

  8.1.3 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做好灾民医疗救助工作。

  8.1.4 受自然灾害影响,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时,各级民政部门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冬春灾民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开展冬令、春荒救济。

  8.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

  8.2.1 开展灾情评估。市民政局会同区民政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8.2.2 建立倒房台账。灾情稳定后,区级民政职能部门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2天内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3天内汇总全市因灾倒塌房屋及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

  8.2.3 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倒塌住房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灾民倒房重建具体工作应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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