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各级减轻企业负担管理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以及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及时发现、迅速纠正和严肃查处落实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违规违纪问题。严格实行“三乱”案件举报制度、督办制度和重大典型案件通报制度。对企业反映的或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限期纠正,处理结果要逐级上报,典型案例要向社会公布。对顶风违纪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一查到底,从重处理。对违规收取的费用要如数退还企业;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贯彻落实政策敷衍塞责,不抓不管,造成问题不断,影响恶劣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和舆论曝光。由省监察厅、省减负办负责。
三、进一步清理涉及企业不合理负担的政策规定和收费项目
各市减轻企业负担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和中发[1997]14号文件、《
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省政府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规定,对涉及企业不合理负担的规定和收费进行再清理。凡1997年后,未征得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同意新增加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新增加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2001年实施后,按《
行政许可法》以及有关规定执行);与中央和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出台的减轻企业负担、保增长促发展的政策和振兴规划措施的规定相抵触的政策规定,一律取消;各地出台的损害企业利益的地方保护性政策规定,一律取消;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政策规定,一律取消;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设置的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进出口贸易、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规定,一律取消。清理和规范企业反映强烈的不合理的质检费、年检费、证照费等行政事业收费,清理、规范有行政背景的中介服务收费、会费、垄断行业收费,细化行政执法和执罚的自由裁量权,不合理的予以取消,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制定、完善吸纳下岗职工就业企业和回乡民工所办企业的收费减免政策。对政府涉企服务项目要大幅度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办理事项的成本。加快公共财政改革步伐,重视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依靠审批、办证、罚款等方式形成的收费养人的问题,坚决查处虽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但只收费不服务的协议性收费。对法律已经规定的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构成企业沉重负担的收费项目,要研究降低收费标准或暂缓收费的建议办法,报告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联席会议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进行研究。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