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对象是指持本州常住户口,因病、因灾、子女教育或其他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享受临时救助,主要为以下几种对象: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非农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的;
(二)虽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临时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
(四)州、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五、临时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应针对救助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太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因子女教育(子女在国家、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录取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学校就读大学、高中、职高、中专、技校)。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因遭遇火灾、溺水、车祸(无责任者)等突发性灾害,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有下列行为的人员不得给予临时救助: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好吃懒做,不自食其力的;
2、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3、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受灾的;
4、责任事故已经得到责任人赔偿或者保险公司理赔的;
5、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
6、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7、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申请对象不符合或申报事实不清、手续不全、不按表格填写、群众有争议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