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9〕2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重点交通设施项目的征管方式问题
省重点交通设施项目的各项税收按应税劳务发生地实行属地征管,分级入库。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做好新开工项目和未完工项目建安营业税的征收及税款结转入库工作,2009年未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其它地方各税应及时征收入库。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已委托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代扣代缴工程项目的建安营业税(不包括新开工项目)2009年继续按原来方式征收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2010年工程项目税收征管的衔接工作。
二、关于重点交通设施项目征管范围问题
根据《通知》第一条:“省重点交通设施项目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列入重点项目计划。”的规定,省重点交通设施项目名单按照省发改委下达的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中列举的交通项目执行,所征收的建安营业税为省级预算收入。
三、关于重点交通设施项目税收征收管理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省重点交通设施项目的税收征管工作,对工程项目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其它地方各税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入库,要加强对省重点交通设施项目建筑业统一发票和代征税款完税证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混级混库。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交通、国土、发改委等部门的配合协作,加强与省重点交通设施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的联系,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日常征收管理,准确掌握税源变动情况,及时足额将工程项目的各项税款征收入库。
附件:1、《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2009年贵州省重点交通设施项目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