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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2)在一定范围内民主测评;
  (3)主管负责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4)考核组织对主管负责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5)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6)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7)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8)将《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被考核人档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考核组织提出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再不服,可在接到复核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五、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1、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备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2、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符合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相应条件要求,方能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优先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3、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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