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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储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组织申报征收方案阶段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项目计划,于每年12月下旬至次年1月31日前,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向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上报《兰州市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等相关材料。
  2.组织申报实施方案阶段
  《兰州市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经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向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上报《兰州市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
  (三)实施征收阶段
  《兰州市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近郊四区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征地通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
  (四)土地储备阶段
  纳入储备的用地,经省、市政府批准转用和征收,并完成了征收工作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土地储备中心发放土地使用证。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的储备管理工作。
  (五)土地供应阶段
  土地征收工作结束后,由近郊四区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出具征地结束工作返函,市政府将按相关规定依法供地。
  六、其它问题
  (一)纳入储备的用地,经省、市政府批准转用和征收,并完成了征地工作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土地储备中心发放土地使用证。此土地使用证仅用于以下范围:
  1.开展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拆迁及土地前期熟化整理等工作;
  2.开展与土地征收及熟化等有关的资金筹措工作,如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等;
  3.在完成土地征收、拆迁工作后和供应土地前,凭此证按有关规定利用土地;
  4.其他和土地储备及用地报批供应、利用等有关的用途;
  纳入储备的土地供应后,国土部门将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向新土地使用者颁发土地使用证。
  (二)近郊四区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应履行各自职责,若不能及时上报非储备项目用地有关资料或未缴纳相关费用的,土地将由市政府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储备,并安排他用。
  (三)凡是纳入储备项目的用地,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每宗用地的标定地价,并由国土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供地时,无论采用何种供地方式和向任何用地单位供地,标定地价均作为政府供地的最低价。
  (四)为了保证储备的实施,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要保证储备所需资金的筹集。市财政应按市政府《关于土地储备收入返还比例的批复》(兰政函字〔2008〕71号),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返还土地储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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