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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交通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交通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过错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局监察室依照《行政监察法》负责管辖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单位,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分管领导、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1、没有公开科室、所属单位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科室、所属单位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没有公开科室、所属单位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重要工作;
  4、没有公开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
  5、没有公开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
  6、没有公开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时间;
  7、没有公开办事结果;
  8、没有公开便民措施;
  9、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10、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或反馈处理结果;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六)违反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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