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单位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局的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五条 各科室和二级单位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各科室和二级单位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呼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科室和二级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以各科室和二级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科室或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协调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上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及市政府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呼和浩特市交通局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务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一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